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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11 號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12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 8 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長 李毅中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一日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通信網絡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網絡安全防護能力,保障通信網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 “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 ” )管理和運行的公用通信網和互聯網(以下統稱 “ 通信網絡 ” )的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是指設置域名數據庫或者域名解析服務器,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冊或者權威解析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絡安全防護工作,是指為防止通信網絡阻塞、中斷、癱瘓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為防止通信網絡中傳輸、存儲、處理的數據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開展的工作。 第三條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分級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和檢查,組織建立健全通信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制定通信行業相關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通信管理局統稱 “ 電信管理機構 ” 。 第五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和通信行業標準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對本單位通信網絡安全負責。 第六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通信網絡工程項目,應當同步建設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和投入運行。 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費用,應當納入本單位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已正式投入運行的通信網絡進行單元劃分,并按照各通信網絡單元遭到破壞后可能對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秩序、公眾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別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通信網絡單元的分級情況進行評審。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評審。 第八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通信網絡定級評審通過后三十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定級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ㄗ灾螀^、直轄市)子公司、分公司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其負責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作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三)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九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辦理通信網絡單元備案,應當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網絡單元的名稱、級別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網絡單元責任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通信網絡單元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四)通信網絡單元的拓撲架構、網絡邊界、主要軟硬件及型號和關鍵設施位置; (五)電信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網絡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信管理機構變更備案。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報備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備案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通知備案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一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落實與通信網絡單元級別相適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符合性評測: (一)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 (二)二級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 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調整的,應當自調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重新進行符合性評測。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評測結束后三十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的符合性評測結果、整改情況或者整改計劃報送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機構。 第十二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對通信網絡單元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及時消除重大網絡安全隱患: (一)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 (二)二級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 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前,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安全風險評估結束后三十日內,將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隱患處理情況或者處理計劃報送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機構。 第十三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對通信網絡單元的重要線路、設備、系統和數據等進行備份。 第十四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組織演練,檢驗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參加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演練。 第十五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建設和運行通信網絡安全監測系統,對本單位通信網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通信網絡安全評測、評估、監測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需要,加強對前款規定的受托機構的安全評測、評估、監測能力指導。 第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通信網絡運行單位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檢查措施: (一)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符合性評測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有關網絡安全防護的文檔和工作記錄; (三)向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工作人員詢問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驗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有關設施; (五)對通信網絡進行技術性分析和測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第十八條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通信網絡安全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檢查活動,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網絡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檢查,不得影響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要求接受檢查的單位購買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單位的安全軟件、設備或者其他產品。 第二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于檢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